316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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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农技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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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做好农技服务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农业技术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

首先是加强政治学习,提升政治素养,增强全体农技服务人员的大局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意识。再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推广技能。

 二、进一步改变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能

农技推广是将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用适当的方式传输给农民,并在生产中得到应用,从而提高产量、增加收入。农技推广把农民的需求与科学技术紧密接结合起来。农民对于高深的道理不懂,只需要实实在在的东西,传授的技术在短时间内见到效益,才能让他们对推广的技术感兴趣、有信心,才能让他们认识到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进一步加强农技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种田水平。

要做好新阶段的农民培训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有针对性地为农民解答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了培训实效。 二是丰富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上,既要有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急需的新技术,也要有市场信息和政策法规方面的知识,达到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目的。 三是因人施教,提高培训效果,受打工经济的影响,留守农村的劳动力大多是妇女和50岁以上的男性,他们的听力、记忆力都较差,文化水平低,对新技术的接受和理解能力较差,所以在组织农民培训时,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尽可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鼓励他们从动手中学,从经验中学,农民之间互相学习,从而达到提高认识、种植技能的目的,我们可以请当地先进示范户“现身说法”讲经验,用活生生的事实引导农民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改变传统的种植方法。四是要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和农民交知心朋友,让广大农民从“等服务”向“要服务”转变,我们不但要借助会议、媒体推介我们的工作,我们还可以通过编顺口溜、张贴标语横幅宣传我们的工作,使群众不断增强接受新技术、应用新技术的自觉性,从而克服“等、靠、要”的不良倾向。

四、进一步加大科技示范力度,以点带面,加快农村新技术的应用。农民的价值观较为现实,对新技术多持观望态度,一般都是等别人成功了自己再跟着用。即便是敢于作第一的人,也存在极大的顾虑,在新技术的采用上始终有所保留。我们只有通过培植文化水平较高,善于应用技术,对周边的农民有很强的示范、辐射作用的先进科技示范户,并帮助他们办高产高效示范点,让农民亲眼目睹了科技带来的实惠和依靠科技可以致富的事实,从而培养了学科学、用科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管理和建设,并对下级和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及新品种、新产品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3.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病虫害的监测与防治;

4.负责指导全国种子、土壤、肥料的质量监测工作,并负责国家级种子质量监测纠纷的仲裁;

5.负责农业部授权的国内植物检疫和品种区域试验;

6.负责耕地资源的调查、评价、保护及改良项目的组织实施;

7.负责农技推广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实施;

8.负责农技推广系统的师资和高级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

三、农业技术的推广体系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进行应用示范。

国家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除做好该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教育。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它们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