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管理条例全文?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第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 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可以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和获得生产企业委托的其他经销商。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可以依法组织实行政府采购、分发。
承担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贮存、运输、分发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和冷链运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2年后。
第十条 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商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养殖场(户),在申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时,应当按要求将采购的品种、数量、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等信息提供给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贮存、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2年后。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各项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贮存记录应当每日记录贮存设施设备温度;销售记录和采购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冷链运输记录应当记录起运和到达时的温度。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行配送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冷链贮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冷链贮存、运输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并对委托配送的产品质量负责。冷链贮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环境下。
第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承担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兽药产品追溯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制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还应当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2007年3月29日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二、农业设施与设施农业的区别?
农业设施是指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一切设施,包括水渠、水站、农业机械等。
设施农业有别于自然农业,是在一定的设施保障下产出农作物的农业形态,如暖棚瓜果。
设施农业产出的作物,不一定按自然季节生长,由于对温度的人为控制,作物可以反季节生长。总之,农业设施指设施,设施农业指农业形态。
三、家政护工管理条例全文
家政护工管理条例全文
家政服务作为社会服务领域的一部分,对于我们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和完善家政护工的管理与服务,国家制定了《家政护工管理条例》。该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政护工的管理,保障受护对象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家政护工是为居家老年人、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护理和服务的劳动者。
第二章 家政服务机构
第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设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和人员培训计划。
第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服务质量报告。
第五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家政服务档案,妥善保管劳动者和受护对象的个人信息,并依法保护隐私。
第三章 家政护工的权益与义务
第六条 家政护工享有以下权益:(一)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二)享受合理的休假和休息时间;(三)获得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四)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
第七条 家政护工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履行工作职责,按要求提供服务;(二)保护受护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三)维护家庭秩序和安宁。
第四章 家政护工的培训和评估
第八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为家政护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家政护工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违法与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撤销相关资质或纳入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因家政服务导致受护对象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家政护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待遇,由家政服务机构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确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农业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全文
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农业设施设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农业设施设备的管理,促进农业设施设备行业的发展,国家颁布了《农业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设施设备管理行为,促进农业设施设备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设施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维修、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农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证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 农业设施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维修、报废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第二章 农业设施设备的生产
…
第三章 农业设施设备的销售
…
第四章 农业设施设备的使用
…
第五章 农业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
…
第六章 农业设施设备的维修
…
第七章 农业设施设备的报废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通过对《农业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全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农业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和要求,为农业设施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维修、报废等活动提供指导和参考。希望广大从事农业设施设备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促进农业设施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全文
在我国,农业是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种植业也是农业中最为重要的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生活意识的提高,对于绿色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生态脐橙作为一种绿色健康的水果,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喜爱。然而,要保证种植的生态脐橙质量和安全,需要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为此,我国制定了《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全文》,以推动生态脐橙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生态脐橙园管理的范围
《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全文》明确了生态脐橙园管理的范围,即包括生态脐橙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任何涉及生态脐橙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相关管理条例,以确保生态脐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脐橙园管理的原则
生态脐橙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生态脐橙的产量和品质。
- 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使用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脐橙进行农药和化肥的施用。
- 加强生态脐橙的质量监管,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 推动生态脐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生态脐橙园的规划与设计
生态脐橙园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 地理位置:选择适宜的地理位置,保证阳光充足、水源充沛。
- 土壤要求:选择肥沃、排水良好的土壤,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 种植密度:根据脐橙的生长特点确定合理的种植密度。
- 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温室大棚和灌溉设施,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
四、生态脐橙的种植管理
生态脐橙的种植管理是保证脐橙质量和产量的关键环节。
首先,要选择健康的种苗,并按照科学的种植方法进行栽培。
其次,要合理施用有机肥料,保持土壤肥沃度,减少化肥的使用。
此外,还要加强病虫害的防治,采用生物防治和生态控制的方法,降低农药的使用。
五、生态脐橙的采摘与加工
生态脐橙的采摘和加工环节也需要遵循相关管理要求。
采摘时应选择成熟度适宜的脐橙,采用无公害采摘方法,保证脐橙的品质和口感。
加工时要注意卫生和食品安全,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确保产品的质量。
六、生态脐橙的销售与推广
为了推动生态脐橙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加强销售与推广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脐橙的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另一方面,要加强生态脐橙的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对生态脐橙的认知度和购买意愿。
七、生态脐橙园管理的监督与执法
为了保证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与执法工作。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脐橙园的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全文》为生态脐橙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管理和规范的指导。相关部门和广大农民应积极遵守,共同推动生态脐橙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绿色健康的水果。
六、通信设施管理条例?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第六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编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进行管理。
第九条 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
七、水利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八、游乐设施管理条例?
各游乐设备参展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组委会的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规范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 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九、设施农业利润?
一个生产周期下来,每亩大棚纯收入可达5万至6万元。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得“要群众种棚”变成“群众要种棚”,新规划建设的3000亩温室大棚被群众一“抢”而空。翁景山是大庙镇公主陵万亩设施农业园区的种棚户,这两年两个1亩3分地的暖棚收入都十分可观。翁景山的暖棚西红柿能挣8万元钱,豆角能挣7万元钱,一年刨去开支纯挣12万元。
十、设施农业基础设施设备包括哪些?设施农业基础?
其主要设备包括气象观测设备、土壤墒情监测设备、植保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该类设施广泛应用于现代化农业领域当中,可兼顾生态与环境保护,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市场收益。现代化设备既可以降低劳动强度,也可以提高农民的市场收益。其具体的设备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植保设备
在农业领域当中,农作物的保护十分重要,病虫害如果不进行监测和治理很容易就会造成农户很大的损失。这一类设备主要包括物联网杀虫灯、虫情测报灯、虫情监测系统等等。该类设备可监测害虫种类、数量以及发展趋势,并通过杀虫灯进行物理灭杀,既环保,效率也很高。
2、墒情在线监测设备
土壤墒情的变化会对植物的生长产生各种影响,水分含量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因此,在设施农业领域内,人们通过搭建墒情在线监测设备对土壤水分、温度、氮磷钾、电导率、热通量、水势等参数进行观测。常见的监测设备包括管式土壤墒情监测站、土壤养分监测站。
3、水肥一体化设备
该类设备主要为农田、温室大棚进行智能化灌溉。用户通过水肥一体化设备可定时、定量的对土壤进行灌溉、施肥。水肥一体化设备是农业内十分重要的设备,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农田灌溉、作物栽培以及土壤耕作等等。其主要的设备是水肥机、物联网控制柜、远程控制平台等。
4、气象观测设备
气象墒情的变化也会对农业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暴雨、暴雪、暴风、持续高温等恶劣天气会影响到农作物的健康经营。在农业设施领域内,人们可以通过气象站来对天气进行实时监测。该仪器主要监测的参数包括风速、风向、降雨、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光合有效辐射、大气压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