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伞的发明设想?
伞的发明
孩子头顶一片大荷叶,冒雨行走,雨珠从凸面的荷叶斜边上滚下来,这启发人们发明了伞。关于伞的发明,民间有种种传说。流传较广而又有文字记载的还是那位神通广大的“鲁班先师”。
据说鲁班在乡间为百姓做活,媳妇云氏每天往返送饭,遇上雨季,常常挨淋。鲁班在沿途设计建造了一些亭子,遇上下雨,便可在亭内暂避一阵。亭子虽好,总不便多设,而且春天孩儿脸,一日变三变,夏季雷阵雨,说来就来,以至"迅雷不及掩耳"。云氏突发奇想,“要是随身有个小亭子就好了”。鲁班听了媳妇的话,茅塞顿开。这位本领高强、无所不能的中国发明大王依照亭子的样子,裁了一块布,安上活动骨架,装上把儿。于是世界上第一把“伞”就这样问世了
二、伞的发明设想方案?
关于伞的发明,民间有种传说流传较广的,又有文字记载的,还是那位神通广大的鲁班闲事,据说鲁班在乡间为百姓做活,媳妇云事每天往返送饭路上,虞姬尝尝挨淋鲁班在沿途设计建造了一些亭子,遇上下雨,便可在庭内赞必一阵,停止谁好中不变夺舍,而且春天海尔脸一日三变,夏季雷阵雨,说来就来,云氏突发奇想,钥匙随身有个小亭子就好了,鲁班听了媳妇的话,茅塞顿开这位本领高强无所不能的中国发明大王,依照亭子的样子,拆了一块不恩上活动骨架装上棒,于是,世界上第一把伞,就这样问世了。
三、与互联网相关的职业有哪些?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为求职者提供了许多职业机会。以下是一些与互联网相关的职业:
1. 软件开发工程师:负责设计、编写、测试和维护软件系统,包括应用程序、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2. 网站开发工程师:负责设计、开发和维护网站,包括前端(HTML、CSS、JavaScript)和后端(服务器端编程和数据库)技术。
3. 移动应用开发工程师:负责设计和开发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应用程序,使用iOS、Android等平台进行开发。
4. 数据分析师:分析、解读大量数据,为企业提供有关业务发展、用户行为等方面的洞察和建议。
5. UI/UX设计师:负责设计用户界面和用户体验,以提高产品的易用性和吸引力。
6. 产品经理:负责规划和管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市场调查、需求分析、产品设计、开发、测试和上线等。
7. 网络工程师:负责规划、设计、实施和维护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软件和网络协议等方面。
8. 网络安全工程师:负责保护企业信息系统免受网络攻击,包括防范、检测和应对安全威胁。
9. 电子商务专员:负责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推广和优化,提高在线销售业绩。
10. 数字营销专员:负责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或服务的推广,包括搜索引擎优化(SEO)、搜索引擎营销(SEM)、社交媒体营销等。
11. 内容营销专员:负责创作和发布高质量的内容,吸引和留住用户,提高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12. 社区经理:负责管理企业在社交媒体上的品牌形象,与用户互动,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这些职业仅仅是互联网行业中的一部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职业机会。在选择互联网职业时,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选择,并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以便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与互联网相关的成长职业有?
产品经理应该是一家互联网公司最开始有的角色,负责市场调研,根据用户的需求去定义一款产品,有了雏形之后再去找开发把这个产品实现出来,所以说产品经理是牵头人,没有产品,这家公司也就不存在。
技术人员
包括一款产品的设计、 开发、测试、维护升级等此类工作的人员,如果说产品经理是互联网企业的灵魂,那么技术人员就是企业的骨骼,管理整个框架,实现产品经理的各种想法,维护整个系统程序的稳定。
五、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件案件入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这三件案件分别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电商规制三种类型。
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吴某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后,对“拆分订单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递费”不满,拒收货品,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其大量购买、拒收、退货的行为,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有关条款向吴某退回了会员服务费,冻结了其账户。
吴某起诉,主张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依约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自身权利。
吴某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具有正当性。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的问题
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非实物性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该制度使消费者购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02 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措施的平台自治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就该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子商务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当然无效。
03 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案确立了下述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自主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平台的自治权,平台根据其自治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裁判规则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方式,还弥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的不足。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可能产生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分约束消费者以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该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明确电商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经营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题集中的考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鉴定意见。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涉产品“售假违规”,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原告以被告实施案涉投诉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案涉投诉行为成立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 恶意投诉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在明知非权利人且无鉴定资质的情形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投诉行为属主观恶意。
02 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作为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店铺因经营而产生信用等级、销量排行、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可以给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上述无形资产减损之行为,必然造成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上,网店关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此,法院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但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该案典型性强,涉及恶意投诉的判断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新型电商规制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随后,李某向某网购平台邮寄案涉腰带进行寄售,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 “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李某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李某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李某关于A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李某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 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01 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清晰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02 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件中,法院同时对第三方平台鉴定意见进行了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 “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在产品款式、质量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容易被消费者质疑是否正品,这点在奢侈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关奢侈品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而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该案纠纷便是因此而起。
案件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六、设想与思路的区别?
设想,汉语词语,读音是shè xiǎng,意思是想象,假想。出处:清 赵翼《瓯北诗话·明妃诗》:“又次则 白香山 ‘ 汉 使若回烦寄语,黄金何日赎蛾眉,君王若问妾颜色,莫道不如宫里时’。就本事设想,亦极清隽。”
思路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sī lù,意指思考的条理脉络,通俗的解释就是心里的想法。清 李渔《闲情偶寄·词曲上·结构》等均有相关记载。又鲁迅《热风·随感录三十三》:“科学能教人道理明白,能教人思路清楚,不许鬼混。”
七、与心理学相关的发明创造?
莱因在八年的时间内,进行了十八个有关连的一系列实验,看人类是否有能力影响骰子落下的点数。结果在一九四三年发表,成为研究人类以精神力量驾驭物质的划时代实验。
实验的结果发人深省,就是当参加试验的人,第一次去影响落下骰子的点数时,成功卒远比机会率为高。那也就是说,精神力量的确可以影响骰子的落下。而第二次进行试验时,成功卒大大下降,此后每况愈下。那是说当人的兴趣减少,精神散漫时,精神力量便不能凝聚。
八、小学生发明创造的设想?
设想能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知识储备量,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九、与四大发明相关的书籍?
《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中国古代四大发明》是一部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2011年5月1日发行的图书。
四大发明是指中国古代对世界具有很大影响的四种发明。即造纸术、指南针、火药、活字印刷术。此一说法最早由英国汉学家李约瑟提出并为后来许多中国的历史学家所继承,普遍认为这四种发明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且这些发明经由各种途径传至西方,对世界文明发展史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十、与酒的发明和应用相关的历史人物?
在我国数千年的历史当中,与酒有关的名人数不胜数,他们不仅给大家留下了千古佳话,同样也因为他们的雅称,至今仍然让人津津乐道。不过酒喝多了的情况之下,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身体,同样也会耽误很多事情,因而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喝酒还是应该有一个度,避免过犹不及,造成严重的后果。下面的几位文学界大咖,因为饮酒的趣事,给大家的生活增添了几分乐趣。
一、酒圣杜康
在中国历史上,杜康这个名字,几乎到了耳熟能详的程度,不过却很少有人知道,杜康曾经是夏朝的一位君主。因为他首先发明了酿酒,因而在后世的记载当中,大家尊称他为酿酒始祖。不过也有另外一种说法,认为他是上古时期的人,并不是夏朝的君主。无论是哪一种说法,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杜康发明了酿酒,开启了酒文化的新纪元,这一点是任谁都无法改变的。
二、酒神仪狄
虽然杜康是酿酒鼻祖,不过他酿的大多都是高粱酒,而仪狄与之不同,他酿的全是米酒,也就是大家常见的黄酒。根据历史的记载,仪狄是舜的后人,同样生活在夏朝时期,作为主管酿酒的负责人,仪狄也可以称为是酿酒第一人,即使与杜康相比,仪狄也是不输的。毕竟在最近几十年来,黄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仪狄的名气也越来越大,受到了人们的追捧。
三、酒仙李白
自古以来,诗和酒都是相提并论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李白不仅有诗仙的雅称,同样也有酒仙的称号。在大家很小的时候,就曾经学习过李白的诗篇,有时候甚至在幼儿园时期,老师就开始讲授李白的诗句,也让大家深受启发。尤其是他那句惟有饮者留其名,更是透露出了无数人的心声,至今仍然让人回味无穷。
四、酒鬼刘伶
虽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刘伶的名气非常大,因为他位列竹林七贤之一,不过大家并没有读到过他的作品,也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作为一个性格洒脱的名士,刘伶展现给大家的形象,既有放荡不羁、衣冠不整的一面,同样也有温文尔雅、能诗能画的一面。不过与他能喝酒相比,其他的一切都是浮云,相传刘伶能够千杯不醉,对于现代人来说,实在是难以企及的事情。
作为传承千年的酒文化,无论是对古代圣贤来说,或者是对普通民众来说,大家都能从酒文化当中,品味到不一样的情怀。尤其是在绘画界,无论是擅草书的张旭,或者是擅行书的王羲之,他们都曾经在饮酒之后,给大家留下了不朽的作品,至今仍然让人回味无穷。相信在大家的身边,同样也有很多出名的雅士,他们不仅是酒场上的绝世高手,同样也是文学界的泰山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