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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行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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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所行政管理规定?

诊所管理规章

1、诊所在区卫生局和卫协会领导下,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物价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

3、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文明行医,执业为民。

4、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做到三查七对,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5、临床绝对要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药剂和医疗器械。

6、以服务群众为宗旨,端正服务态度,努力建立良好健康的医患关系。

药房管理制度

药房要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禁止使用、出售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等伪劣药品,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

工 作 规 范

1、开展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2、要恪守职业道德,文明行医,加强自身医德修养,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的健康服务。

3、认真开展诊疗服务,遇到危重病,应该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4、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敷料器械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5、诊疗时必须认真做好诊疗记录。看病有记录,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证明有存根,疫情有报告,并注意保存医疗保健档案。

6、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得跨科、超范围和跨区域开展诊疗活动。

7、不作夸大自己业务能力和诊疗范围的宣传,不作虚假广告。

8、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应该保存原始医疗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原始记录,应及时、如实的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9、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禁止使用出售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等伪劣及无批准文号的药品。

10、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禁止乱收费。

二、中医诊所输液管理规定?

中医诊所能不能输液?

我们都知道一个行业有一个行业的运行规则和准入门槛,在医学领域更是如此。因为人命关天,行医者的一举一动直接关系到患者是否能得到准确及时的救治。而救治过程中,最忌讳的一条首先是违法违规。那么,中医诊所是否能像西医诊所一样开展输液诊疗服务呢?

答案是:分情况。

具体怎么分,一起来看看:

注意:本文提到的输液服务通指输注抗菌药物诊疗活动。

1、从大环境来看,整个基层都在限制输液

暂且不说中医诊所能否输液,现阶段整个基层都在限制输液,禁输形势有目共睹。国家层面从2016年起就已经出台《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对滥用抗菌药物行为的整治不分民营与公立。

2018年更是有地区直接出台细则,要求中医馆、中医类诊所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开展输液治疗。所以在这个风口浪尖时期,想要不踩雷就得尽量收住脚。

2、从法律条款上看,中医诊所输液是否合法取决于……

最新版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提到,中医(综合)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不难理解,中医(综合)诊所并非不能开展除中医诊疗服务以外的项目。但必须符合要求,什么要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也就是说中医(综合)诊所如果要开展输液服务,必须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才是合法的,否则会被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3、备案制中医诊所能不能输液?

既然中医(综合)诊所开展输液服务得看情况,那近年新出的备案制中医诊所呢?

央视财经记者曾就这个问题采访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处长邴媛媛,她表示这类(备案中医)诊所它的中医治疗是百分之百的,所以不允许它提供西医西药的服务,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也不允许它提供具有,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和风险隐患的一些技术。

也就是说,开办备案制中医诊所除了不能开展存在不可控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项目,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以外,禁止提供任何西医、西药服务。输液原则上是不行的。

简而言之,中医(综合)诊所开展输液服务必须提前备案登记,备案制中医诊所则是不能开展西医范畴的输液服务。

在此,借中医同行一句话:中医诊所的招牌还得突出以中医特色来开展业务,先从基本的做起,针灸、按摩、拔罐什么的很简单。中医玩顺了,某些疾病诊疗效果比西医不差。

三、互联网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四、互联网群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五、诊所许可管理与备案管理的区别?

诊所许可管理与备案管理是两种不同的诊所管理形式。

诊所许可管理是指政府对于诊所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监管,要求诊所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才能合法运营。这种方式下,政府的监管机构会对诊所的资质、医护人员的资质、医疗设备的配置等方面进行审批和监管,以确保诊所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诊所备案管理则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一项管理活动。不需要诊所获得许可,备案管理机关仅在互联网上对诊所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备案,对诊所的资质、医护人员的资质、医疗设备的配置等不知情。

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诊所的合法性和运营的有效性方面。诊所许可管理更为严谨,要求更为苛刻,以确保诊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而诊所备案管理则更为灵活,对于诊所的资质和运营情况要求更为宽松,以满足诊所在现实中的运营需求。

六、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七、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涉密科室确定涉密计算机,并确定专门涉密人员管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四、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五、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八、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6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60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九、互联网企业合规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

  二、保证公平竞争等市场原则,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实施“二选一”经营行为。

  三、依法经营,不实施垄断协议,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四、杜绝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依照法律诚信经营,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规范本单位广告活动,不发布违法广告。

  七、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严格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八、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

  九、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除正常经营行为必须外,不违法收集个人信息和滥用个人信息。

十、开诊所年龄规定?

开诊所没有年龄限制,但是要具备执业医师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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