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鹿相关的宠物名称?
鼷鹿。繁殖方式小鼷鹿全年都可以繁殖,雌兽的怀孕期为5—6个月,每胎产1仔, 偶尔产2仔,幼仔出生后不久便能站立活动,5月龄便达到性成熟。
更为奇特的是,雌兽产仔48小时后便可以发情受孕,而且能一边哺乳一边怀胎。
自然繁殖每年主要在6~7月交配,其他月份也可繁殖。妊娠期120~155天。每胎产1~2仔。数量极少。产崽后就发情,可以一边哺乳一边怀孕,孕期四个月,因而一年几乎能生育三次。但因其天敌较多,现存数量稀少。
二、与萝卜白菜相关的名称?
大白菜是公公每年冬天必种的蔬菜之一。通体雪白,唯叶子偶尔泛点青。
总觉得大白菜是最通俗的蔬菜,大江南北的餐桌上都有它的身影,还是北方人主要的越冬菜之一。记起小时候在青海,见过远房亲戚厨房墙边整齐码着百来斤大白菜。
还有不少和它有关的俗语,什么“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形容每个人所爱不同。“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我们做老师的常用此来吐槽这份工作的艰辛。
可大白菜还有一个非常古雅的名字,叫“菘”。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引用宋人陆佃的解释:“菘,凌冬晚凋,四时常见,有松之操,故曰菘,今俗谓之白菜。”因为大白菜不畏霜雪,四季皆能生长,有松柏之节操。
陆佃,南宋大诗人陆游的祖父。陆游也喜欢种菘,“可怜遇事常迟钝,九月迟迟种晚菘。”“拟种芜菁已是迟,晚菘早韭正适时。”“桑下春蔬绿满畦,菘心青嫩芥苔肥。”
三、与健康相关的课程名称?
《管理学概论》、《中医学概论》、《基础医学概论》、《预防医学》、《健康统计学》、《药理学概论》、《健康管理学概论》、《健康信息管理》、《卫生法规》、《健康心理学》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中医推拿、健康信息管理、中医健康管理、中医保健康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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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荆楚名称相关的古代制度?
古域包括现今湖北全域及湖南重庆、河南、安徽、江苏、江西部分地方,称为荆楚。
现指湖北省。如成语:荆楚大地(指湖北)。
荆楚部族兴起于楚,也称荆楚。楚人最早生活在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发源于河南新郑的祝融之墟,即有熊之墟(新郑上古时期又称“有熊”,“有熊”相传为黄帝国号),始祖公认为祝融。
远自商代,北方中原人就以荆楚来称呼江汉地区的南方地区和南方部族,比如《诗经·商颂》中说的“维女荆楚居国南方”。但构成楚民族主体的,并不是江汉流域的土著,而是原居北方的祝融部落的一支(楚人奉祝融为始祖,祝融集团为炎黄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部族迁移到江汉流域,不断与周围的土著民族(庸、巴、陆浑、百濮)相互融合,发展成为一支强盛的荆楚大族。 荆楚部族在与北方商王朝的对峙中也吸收了先进的商文化,为自身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荆现名牡荆,是马鞭草科的一种落叶灌木,古代又名楚,用来做刑仗,鞭打犯人。因此楚又称“荆楚”,受鞭打叫“受楚”。“受楚”是件痛苦的事,所以“楚”字又引申有“痛苦”的意思,如痛楚、苦楚。
五、与欧阳修相关的名称?
欧阳修(1007年-1072年),字永叔,号醉翁、六一居士,汉族,吉州永丰(今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人,北宋政治家、文学家,且在政治上负有盛名。因吉州原属庐陵郡,以“庐陵欧阳修”自居。官至翰林学士、枢密副使、参知政事,谥号文忠,世称欧阳文忠公。后人又将其与韩愈、柳宗元和苏轼合称“千古文章四大家”。与韩愈、柳宗元、苏轼、苏洵、苏辙、王安石、曾巩被世人称为“唐宋散文八大家”。
六、与短视频相关的专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
影视制作专业:这是一个广泛的专业领域,涵盖了电影、电视剧等各种形式的影视制作。学习影视制作可以使你掌握拍摄、剪辑、导演和后期制作等技术,为短视频创作提供基础。
广告与传媒专业:这个专业侧重于广告与媒体行业的理论和实践。学习广告与传媒可以让你了解市场营销、品牌推广和创意策划等概念,这对于制作有吸引力的短视频非常重要。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这是一个与数字媒体相关的专业,涵盖了计算机图形、动画制作和互动媒体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数字媒体艺术可以使你具备制作高质量短视频所需的技能和创意。
传媒与传播专业:这个专业研究传媒与传播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包括社交媒体、网络传播和用户参与等方面。学习传媒与传播可以帮助你了解短视频在社会和文化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有效地传达信息。
创意设计专业:这个专业注重创意思维和视觉表达能力的培养。学习创意设计可以让你掌握独特的视觉语言和设计技巧,从而创作出引人入胜的短视频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意味着新兴的专业领域可能不断涌现。因此,在选择专业时,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未来的职业规划做出明智的决策。同时,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实习或项目经验,积累实践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七、与湖南相关的好听的地理名称?
长沙得名于长沙星。古代天文学家观测天象是选择一批形象作为定位观测的标志,创二十八宿之说。认为上有星象,下有相应的“星野”,《史记.天官书》云:“天则有列宿,地则有周域。”
二十八星宿中有一附属星名为“长沙”
古人按星象分野的理论,将长沙以地以应长沙星,认为长沙地名源于星名,故长沙又有“星沙”之称。
八、与互联网相关的职业有哪些?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为求职者提供了许多职业机会。以下是一些与互联网相关的职业:
1. 软件开发工程师:负责设计、编写、测试和维护软件系统,包括应用程序、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2. 网站开发工程师:负责设计、开发和维护网站,包括前端(HTML、CSS、JavaScript)和后端(服务器端编程和数据库)技术。
3. 移动应用开发工程师:负责设计和开发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应用程序,使用iOS、Android等平台进行开发。
4. 数据分析师:分析、解读大量数据,为企业提供有关业务发展、用户行为等方面的洞察和建议。
5. UI/UX设计师:负责设计用户界面和用户体验,以提高产品的易用性和吸引力。
6. 产品经理:负责规划和管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市场调查、需求分析、产品设计、开发、测试和上线等。
7. 网络工程师:负责规划、设计、实施和维护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软件和网络协议等方面。
8. 网络安全工程师:负责保护企业信息系统免受网络攻击,包括防范、检测和应对安全威胁。
9. 电子商务专员:负责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推广和优化,提高在线销售业绩。
10. 数字营销专员:负责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或服务的推广,包括搜索引擎优化(SEO)、搜索引擎营销(SEM)、社交媒体营销等。
11. 内容营销专员:负责创作和发布高质量的内容,吸引和留住用户,提高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12. 社区经理:负责管理企业在社交媒体上的品牌形象,与用户互动,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这些职业仅仅是互联网行业中的一部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职业机会。在选择互联网职业时,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选择,并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以便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
九、与互联网相关的成长职业有?
产品经理应该是一家互联网公司最开始有的角色,负责市场调研,根据用户的需求去定义一款产品,有了雏形之后再去找开发把这个产品实现出来,所以说产品经理是牵头人,没有产品,这家公司也就不存在。
技术人员
包括一款产品的设计、 开发、测试、维护升级等此类工作的人员,如果说产品经理是互联网企业的灵魂,那么技术人员就是企业的骨骼,管理整个框架,实现产品经理的各种想法,维护整个系统程序的稳定。
十、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件案件入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这三件案件分别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电商规制三种类型。
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吴某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后,对“拆分订单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递费”不满,拒收货品,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其大量购买、拒收、退货的行为,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有关条款向吴某退回了会员服务费,冻结了其账户。
吴某起诉,主张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依约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自身权利。
吴某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具有正当性。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的问题
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非实物性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该制度使消费者购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02 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措施的平台自治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就该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子商务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当然无效。
03 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案确立了下述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自主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平台的自治权,平台根据其自治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裁判规则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方式,还弥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的不足。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可能产生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分约束消费者以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该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明确电商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经营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题集中的考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鉴定意见。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涉产品“售假违规”,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原告以被告实施案涉投诉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案涉投诉行为成立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 恶意投诉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在明知非权利人且无鉴定资质的情形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投诉行为属主观恶意。
02 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作为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店铺因经营而产生信用等级、销量排行、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可以给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上述无形资产减损之行为,必然造成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上,网店关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此,法院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但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该案典型性强,涉及恶意投诉的判断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新型电商规制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随后,李某向某网购平台邮寄案涉腰带进行寄售,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 “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李某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李某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李某关于A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李某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 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01 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清晰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02 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件中,法院同时对第三方平台鉴定意见进行了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 “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在产品款式、质量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容易被消费者质疑是否正品,这点在奢侈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关奢侈品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而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该案纠纷便是因此而起。
案件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