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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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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产业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来源和分配:明确产业扶贫资金的来源,如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并制定合理的分配机制,确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扶贫的项目和领域。

2. 资金使用和监督:确立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条件,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产业发展、技术培训、设备购置等。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3. 项目申报和评审:设立项目申报和评审机制,明确申报条件和程序,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审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分配符合扶贫政策和目标。

4. 绩效评估和考核: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对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奖惩和调整,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监督有力。在具体实施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财务管理要有相应流程和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透明;二是要实行公开透明制度,确保村民知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三是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用款安排合理;四是需要加强监督,加强对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力度,对有问题的资金使用事项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村级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四、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五、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北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北

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为贫困地区提供有效的扶贫资金支持。河北省作为一个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也积极探索并实施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扶贫款项的合理使用和归口管理。

1. 扶贫资金管理的意义

贫困地区的扶贫资金是改善当地群众生活的重要支持。然而,由于资金的限制和分配的复杂性,扶贫资金的管理成为一项关键的任务。合理的资金管理能够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的现象发生,同时也能提高贫困地区脱贫的效率和成效。

在河北省,制定和实施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办法将为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管理,推动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2.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

河北省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包括:

  • 资金申请和分配程序:明确扶贫资金的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 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滥用。
  • 信息公开透明:要求相关部门公开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这些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和规范河北省的扶贫资金管理工作,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为了确保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河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 加强培训和指导:通过培训和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扶贫资金管理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熟悉管理办法并正确执行。
  • 加强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监督和检查,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这些举措的执行,有力地提高了河北省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4.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效果

河北省实施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规范资金的申请和分配程序,减少了资金在中间环节的浪费,使资金更加精准地用于贫困地区的脱贫工作。
  • 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限制了资金的滥用和挪用,确保扶贫资金的真正落地。
  • 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要求相关部门公开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使资金使用的过程更加透明。

总体而言,河北省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脱贫攻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推动了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5. 下一步的工作

尽管河北省在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一步,河北省将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包括:

  • 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完善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 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通过这些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河北省将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的管理水平,为实现全面脱贫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河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对于贫困地区脱贫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其他地区的扶贫资金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希望全国各地在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实现我国扶贫事业的全面胜利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7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7

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了更好地推进扶贫事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2017年,国家扶贫办颁布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本文将针对这项办法进行深入解读,以期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扶贫资金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一、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扶贫事业的深入推进,扶贫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保障扶贫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扶贫效益,国家扶贫办制定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扶贫政策的顺利实施,防止扶贫资金被滥用、浪费和挪用。同时,该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扶贫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加大对扶贫项目的督查力度,提高扶贫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主要包括:

1. 总则

该章节主要对扶贫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目标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确了扶贫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规定了扶贫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并强调扶贫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扶贫方向,注重扶贫资金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2. 扶贫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该章节重点介绍了扶贫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扶贫项目进行合理评估和审批,并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决策机制和管理责任制。

3. 扶贫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这一章节主要规定了扶贫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程序。其中,明确了扶贫资金的拨付标准和拨付流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扶贫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开透明。

4. 扶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该章节强调了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扶贫资金的责任追究

这一章节明确了对扶贫资金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对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附则

该章节主要包括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以及对其他相关法规的引用等内容。

三、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扶贫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和管理,推动扶贫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其次,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资金被滥用和浪费。通过建立健全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和责任制,能够更好地确保扶贫资金的精准投入,使扶贫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再次,该办法的颁布将提高扶贫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扶贫资金的监督。通过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公开扶贫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情况,将扶贫工作纳入公众视野,增加公众对扶贫资金的关注,提高公众参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法规,对推进扶贫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益和公众满意度。

四、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建议

鉴于《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宣传和培训

要加大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扶贫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流程和要求进行重点解读。同时,要加强对扶贫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的扶贫资金监督机制。加大对扶贫项目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扶贫资金的监督。

3. 加强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推进扶贫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扶贫资金管理平台,实现扶贫资金的全程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掌握扶贫资金的流向,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

4. 加强合作与交流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可以借鉴其他地区和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交流与学习,不断提升扶贫资金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五、结语

综上所述,《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科学发展、规范管理和提高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该办法,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扶贫工作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让更多的贫困家庭早日走上致富的道路,实现我们伟大的中国梦!

七、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级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各省(区、市)扶贫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出台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切实做好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是保障扶贫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的制定,对于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介绍一篇详细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范文,以期给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支出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应用于扶贫助困工作,以帮助贫困人口稳定增收、提高生活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进扶贫工作。

第二章 扶贫资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三条 扶贫资金的决策应当符合国家扶贫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经过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决策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扶贫资金的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扶贫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三章 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六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项目的设立宗旨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用于切实有效解决贫困人口的困难。

第七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具体到个人或家庭,确保真正惠及最贫困的群体。

第八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核实,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注重项目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第十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做到规范、及时,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应建立健全,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扶贫资金的滥用、挤占或其他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 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应进行绩效评估,定期对扶贫项目的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的绩效考核应依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扶贫情况,对扶贫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一篇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希望对于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扶贫资金的有效管理是推进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的关键举措。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决策、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发放、合理分配和正当使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严厉打击滥用资金、挤占资金等违规行为,保障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扶贫资金管理,才能更好地落实扶贫政策,实现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推动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九、扶贫资金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区盟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县扶贫资金和项目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资金项目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各乡镇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中央、自治区安排的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贫困残疾人康复贷款贴息资金),盟、县两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率。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使用等情况。

(二)各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重点做好到村到户项目,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三)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及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告公示。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党群心连心微信群、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应重点通过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及时公开;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要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社区)“三务”(党务、政务、财务)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十条 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10天以上,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 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天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0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资金绩效考核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项目验收报告和考核报告上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部门、乡镇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乡(镇)、行政村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调减次年扶贫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突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时间?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于2017-03-24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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