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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护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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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续护理实施方案?

1.

针对慢病及康复期患者管理,以神经内分泌科与康复科为试点病房,拟定实***病患者及****患者延续护理服务工作计划,要求拟定至少2项延伸服务项目,并认真落实措施,做好资料备存,并进行阶段性总结,护理部每半年督查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2.

通过为住院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医护协同开展患者出院后家庭随访工作,实施专科护理、康复锻炼、心理疏导、饮食、用药等健康指导,解决他们不能随时来院就诊

二、长期护理险实施方案?

通过试点运行,基本形成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服务供给、基金管理等政策框架,并持续平稳运行,推动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三、医院卓越护理实施方案?

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帮助医生向患者及其家人进行咨询,解答,指导和治疗。对患者表现出同情,体贴,热情,友好,并认真注意问题的答案,不要与患者争吵。

进行口服,注射和其他药物治疗途径并收集测试样本。注意患者住院期间的访问与巡视,观察输液情况,并将异常报告给医

到病房通过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获取有关患者状况的信息,了解患者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

四、关于微笑护理提高护理质量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提高护理质量,做到微笑服务,滿足顾客需求

五、护理亚专科建设实施方案?

方法 根据重症护理专科特点,组建呼吸道管理、血液净化、重症营养、静脉治疗、血流动力学监测、康复治疗、造口伤口护理等7个护理亚专科学组,经过2年规范化培训的护士作为亚专科管理小组成员,制订亚专科组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培训方案、质量控制。

六、优质护理服务实施方案?

一是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围绕患者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提升患者就诊满意度。

二是医护协同,要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诊疗活动中,要做到医护紧密协作,相互沟通,才能达到有效的治疗护理效果。

三是临床一线与非一线医护人员要做好对接工作,完善优质护理服务链条,医技科室要与临床科室积极沟通,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七、互联网+护理与普通护理区别?

1.服务方式:互联网+护理主要通过线上平台提供服务,而普通护理则主要依赖于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护理利用网络技术,让患者和医护人员能够随时随地进行沟通和交流,提高了护理服务的便捷性。

2.服务内容:互联网+护理不仅包括传统的护理服务,如打针、输液等,还包括远程会诊、在线咨询、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一系列创新服务。这些服务能够满足患者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

3.服务范围:互联网+护理可以跨越地域限制,将优质护理资源辐射到更多地区,解决基层护理资源短缺的问题。普通护理则受限于地理位置,服务范围相对较小。

4.数据驱动:互联网+护理可以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患者健康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为医护人员提供决策支持,实现精准护理。而普通护理在数据收集和分析方面相对滞后,难以实现个性化护理。

5.成本效益:互联网+护理可以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护理效率。通过线上平台,医护人员可以更快地处理患者信息,减少重复劳动。同时,患者可以在家接受护理,节省了往返医疗机构的时间和费用。

6.创新模式:互联网+护理推动了护理行业的创新发展。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护理服务可以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居家养老、康复训练等。普通护理则较为传统,难以实现多元化发展。

总之,互联网+护理与普通护理在服务方式、内容、范围、数据驱动、成本效益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互联网+护理以其便捷、高效、个性化等特点,正逐渐改变传统护理行业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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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方案?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第二十三条 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五条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一条 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

  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一专科一特色护理实施方案?

专科一特色护理实施方案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专科一特色护理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

通过专科一特色护理的实施,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实现护理工作的全面提升。

二、制定计划

1. 确定专科护理领域: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专科护理领域进行重点发展。

2. 制定培训计划:针对所选的专科护理领域,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方式等。

3. 建立专科护理团队:选拔优秀的护理人员组建专科护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4. 实施特色护理:在所选的专科护理领域内,结合患者需求和医院实际情况,开展特色护理服务,如中医护理、康复护理等。

5. 质量监控与改进:建立专科一特色护理的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针对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医院需要重点发展的专科护理领域,如老年护理、儿科护理、急诊护理等。

2. 根据所选的专科护理领域,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方式等。

3. 选拔优秀的护理人员组建专科护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4. 在所选的专科护理领域内,结合患者需求和医院实际情况,开展特色护理服务,如中医护理、康复护理等。

5. 建立专科一特色护理的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针对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6. 持续优化专科一特色护理实施方案,不断提升护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十、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

一、医院严格按《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范围内的执业资质、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提供护理技术服务,以实现服务质量可持续改进和提高为目的,健全并遵守各项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

二、护理上门必须准备性能良好的医用耗材,着装规范、佩戴胸牌、语言文明、细致耐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切实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护理人员认真评估上门护理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提供与服务对象健康需求相关的护理技术服务;详细了解服务对象的健康史。

四、护理人员开展社区居家护理服务时评估服务环境安全性、与科室保持通讯联系,尽量双人入户、评估服务对象健康风险、规范护理操作等安全管理措施,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科室护士长、护理部和政府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必要时向居委会、派出所等报警求助。

五、护理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前需向服务对象及家属解释操作目的、作用、不良反应以及存在的安全风险,指导服务对象在理解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护理人员应承担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和隐私的保密职责。未经服务对象及家属同意,不能泄露相关信息。评估时注意沟通技巧,有良好的医德和心理素质,为服务对象保守秘密,取得信任。

七、护理人员应根据居家环境创造相对洁净的操作区域,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无菌操作原则和技术规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熟练掌握处置方法;做好相关记录,操作后留下护理技术服务的现场记录(照片或录像)。

八、护理人员操作过程中应认真观察服务对象健康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动员服务对象去医院就诊;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启动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九、护理人员根据服务对象及家属需求开展健康宣教,注重科学性、实用性、专业性、重视三级预防。邀请服务对象或家属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予以评价。

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盒管理上门护理服务相关设备、耗材、消毒用品和医疗废物。

十一、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居家护理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带回到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处理,不得流入社区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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