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埃蒙斯有中国血统吗?
马修.埃蒙斯是世界著名射击运动员,美国人。他自称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因为他在雅典奥运会和北京奥运会射击比赛中,在领先第二名好几环的情况下,最后一枪严重失误,把二次冠军拱手送给中国运动员贾占波和邱健。但他本人没有中国血统。
二、纳尔齐斯与歌尔德蒙?
《纳尔齐斯与歌尔德蒙》这是一部长篇小说的名字,作者是德国作家赫尔曼·黑塞,故事发生在中世纪的德国,讲述的是关于“成长”的故事——即是两个少年的成长,也是人类心灵的成长。纳尔齐斯和歌尔德蒙那朝圣者的容颜饱经沧桑;同样,墨塞那朝圣者的容颜也是饱经沧桑。寻找与获得信仰都是极其艰难的心灵之旅。
三、中国邮政与互联网的优势与挑战?
内容提示: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了几十年的大型国企中国邮政来说,参与电子商务这个全新的业务,存在许多必须直接面对的根深蒂固的弱点。
2l世纪是信息的时代,形式各异网络化经济活动模式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其中电子商务呈现出井喷发展态势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市场份额的转变,迫切考虑如何开发新市场、新业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实现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传统以纸张为媒介进行实物传递的邮政业务也已经受到电子商务的严峻挑战,同时也为邮政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
(一)中国邮政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2012-2016年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专项调研与投资方向研究报告
首先,中国邮政拥有政策上和品牌的优势。中国政府历来重视邮政事业的建设,对邮政当前面临的形势,更加予以关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邮政在政策、财政、人才等方面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邮政事业的发展。中国邮政源远流长,从烽火狼烟、快马驿站到绿色信使,千百年来,邮政为国家政治和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邮政使者的形象已深深地扎根在人们心中。“中国邮政”服务品牌和企业信誉,“绿色鸿雁”服务标记以及“绿衣使者”称号等等,充分证明人民对邮政的信任,是对邮政事业的服务品牌和良好信誉的肯定。
第二,邮政发展电子商务的“三流合一”基础优势。中国邮政具有信息传递、物品运送、资金流通与结算等三大功能,三大网的有机结合为发展邮政电子商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主要体现以下:
(1)遍布城乡的实物投递网络。中国邮政拥有点多、线长、面广、遍布城乡、连接千家万户的邮政网,邮政的物流系统在规模上可以说是全国最大的,在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上可以发挥十分重要作用。
(2)邮政综合计算机广域网为邮政部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换网络。邮政综合计算机网络在全国的邮政平台上采用先进的交换技术,可以实时提供数据、语音和图像信息的传输。
(3)全国邮政储蓄计算机网已实现覆盖全国城乡,实现了各个网点的异地存取。邮政储蓄的绿卡工程也实现全国联网,并已具有相当的用户群,邮政储蓄社会知名度的也不断提高,也为实现电子货币交易创造了条件。
(二)中国邮政发展电子商务的劣势
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了几十年的大型国企中国邮政来说,参与电子商务这个全新的业务,存在许多必须直接面对的根深蒂固的弱点。
(1)首先是管理理念、服务意识上的差距。中国邮政在管理上距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很明显的,也导致市场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满足不了社会对物流服务要求。
(2)“三流”分离。现有的从事邮政投递和运输的邮政网点之间的资金流、信息流和实物流,基本上是分离的独立的,与现代化、信息化、社会化的物流体系还有很大差距。如何组合成一个高效率、可靠性的三流合一的物流体系是中国邮政参与电子商务的重要条件。
(3)信息化建设上的差距。中国邮政几年来一直致力于绿卡工程和综合网的建设,但距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另外,从业员工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仍然有限,没有高素质人才邮政要介入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四、图坦卡蒙与拉美西斯的关系?
应当没有直接的关系 图坦卡蒙是十八王朝的 拉美西斯是第十九王朝的。
图坦卡蒙是古埃及新王国时期第十八代法老(公元前1334-前1323年)。他原来的名字叫“图坦卡吞”,意思是“阿吞”的形象,后改为图坦卡蒙,意思是“阿蒙”的形象。
拉美西斯二世(大约公元前1303年–公元前1213年),古埃及第十九王朝第三位法老,是历史上最强大和最具影响力的埃及法老之一,被后世尊称为“拉美西斯大帝”
五、木格措与斯丁措区别?
木格措与斯丁措是两个不同的湖泊,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1. 木格措和斯丁措在地理位置上有所不同,因此它们的自然环境和地貌特征也会有所区别。2. 木格措位于西藏,是青藏高原上的一个淡水湖泊,海拔较高,周围有山脉环绕,水质清澈,景色优美;而斯丁措则位于新疆,是天山山脉上的一个高山湖泊,周围有丰富的森林和草地,水质较为寒冷。3. 此外,木格措和斯丁措在文化背景和旅游开发方面也有所区别。木格措被视为西藏的一个重要景点,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观光和朝圣;而斯丁措则在新疆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当地居民视为一处休闲度假的胜地。
六、格莱圈与斯特封区别?
格莱圈与斯特封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格莱圈是由当前节点所有已知的邻居节点组成的一致性副本集合,它是实现分布式一致性算法的基本单位,而斯特封则是一种高性能的分布式存储系统,其特点在于数据的读写性能和可扩展性。虽然两者都是分布式系统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中,应根据具体的需求和场景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案。格莱圈适用于强一致性要求较高的场景,而斯特封则适用于高并发读写、数据量较大的场景。
七、格丽斯与木蜡油的区别?
格丽斯:是一种半透明至透明的颜料著色剂。木蜡油:是一种天然植物提取的擦拭剂,适用于自然材料、吸收性材料的表面处理,主要用于各类木材(包括软木和硬木)的表面上油、上蜡、抛光和修复,也可用于陶土制品、粗陶瓷砖、复合板材、OSB板等表面处理。
八、迪蒙斯巴克与迪蒙沙迪克是一家吗?
他们只是名字像,但不是一家人。
九、蒙吉格尔白酒:醉人的中国传统酿酒艺术
蒙吉格尔白酒是一种中国传统的酿酒艺术品,深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它源于中国古代的酿酒技术,经过几千年的磨砺和创新,成为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白酒。
蒙吉格尔白酒的历史
蒙吉格尔白酒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000年左右,早期的酿酒技术是通过大米、玉米等粮食发酵而得到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酿酒技术不断发展,产生了不同种类的白酒。而蒙吉格尔白酒则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一种独特的酿酒风格。
蒙吉格尔白酒的特点
蒙吉格尔白酒有着独特的风味和口感,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原材料:蒙吉格尔白酒采用优质的小麦、高粱等粮食作为原材料,经过特殊工艺处理而得到。
- 酿造工艺:蒙吉格尔白酒采用传统的酿酒工艺,包括蒸煮、发酵、蒸馏等多个环节。每一步都注重细节和精确度。
- 独特风味:蒙吉格尔白酒具有香气浓郁、口感醇厚的特点,同时又带有一定的甜味和麦香。
- 适宜饮用温度:蒙吉格尔白酒适宜的饮用温度一般在15-20摄氏度左右,这样才能充分展现其独特的风味。
蒙吉格尔白酒的消费市场
蒙吉格尔白酒在中国的消费市场上拥有着广泛的受众,尤其受到中老年人和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的人群的喜爱。蒙吉格尔白酒的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消费者对其独特的风味和文化内涵有着较高的认可度。
蒙吉格尔白酒的未来发展
随着中国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蒙吉格尔白酒作为中国传统白酒的代表之一,具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蒙吉格尔白酒有望进一步提升品质,拓展更广泛的市场份额。
感谢您阅读完本篇文章,通过本文,您可以了解到蒙吉格尔白酒的历史、特点以及消费市场,并对其未来发展有一定的了解。希望这篇文章能为您带来帮助。
十、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件案件入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这三件案件分别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电商规制三种类型。
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吴某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后,对“拆分订单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递费”不满,拒收货品,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其大量购买、拒收、退货的行为,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有关条款向吴某退回了会员服务费,冻结了其账户。
吴某起诉,主张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依约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自身权利。
吴某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具有正当性。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的问题
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非实物性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该制度使消费者购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02 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措施的平台自治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就该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子商务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当然无效。
03 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案确立了下述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自主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平台的自治权,平台根据其自治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裁判规则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方式,还弥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的不足。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可能产生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分约束消费者以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该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明确电商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经营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题集中的考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鉴定意见。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涉产品“售假违规”,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原告以被告实施案涉投诉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案涉投诉行为成立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 恶意投诉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在明知非权利人且无鉴定资质的情形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投诉行为属主观恶意。
02 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作为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店铺因经营而产生信用等级、销量排行、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可以给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上述无形资产减损之行为,必然造成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上,网店关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此,法院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但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该案典型性强,涉及恶意投诉的判断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新型电商规制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随后,李某向某网购平台邮寄案涉腰带进行寄售,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 “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李某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李某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李某关于A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李某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 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01 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清晰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02 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件中,法院同时对第三方平台鉴定意见进行了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 “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在产品款式、质量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容易被消费者质疑是否正品,这点在奢侈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关奢侈品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而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该案纠纷便是因此而起。
案件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