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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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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评价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匆匆看了一下,总体新创不多,但详情度可操作性有比较大的增加,5个主要重点影响面的判断如下:

2016年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后,到现在已经五年时间,期间发生了太多波折,要知道当时就连《网络安全法》都没有出台施行。

使用"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概念替换原版中的“互联网应用商店”概念,内涵也更加丰富了,扩展到了“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虽然看起来内涵更加丰富,也增加了不少新的实践概念,不过实际上应用分发市场中和“通过互联网”这一应用商店的概念前提无关了,例如通过智能手机或终端的应用预置就是典型的例子,显然这是有问题的。

在现阶段,分发市场的“类守门人角色”的属性越来越强了,监管通过这些守门人进行个人信息、信息内容治理的冲劲非常之高,相信日后这些守门人的合规压力会陡增。日常监管中的APP抽查,也都会指明道姓地将这些分发市场渠道中违法违规APP进行批露,似乎在有意无意地进行敲打提醒。

新规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其中可能被湮没的是之前未曾涉及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而且新规多处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条款要求。众所周知的是,国内应用分发市场和各游戏开发者之间经常经联运方式实施运营,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后续监管要求接入版署实名认证体系,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另外,国内应用分发平台基于上均难以逃离游戏分发这一大蛋糕,但众所周知的是,国内分发平台从来不注意在其分发界面实施游戏的适龄提示(核心仍然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相比较而言,境外平台做得更加出色。

关于实名制,新规删除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表述,暂不知道由此带来的变化是什么。但总体判断是不会有新的要求,实践中仍然会沿用“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操作思路。实践中,个人理解这里有“赤脚医生”之嫌,头疼医头,脚疼治脚——当我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时,监管强调必要性和最小化收集,在39类必要信息规范中有很多应用类型都必须在不收集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条件下就必须提供服务;而当我们谈论信息服务时,却又要求必求在收集手机号码进行实名审核后才能提供相关服务。这种矛盾体会令人虎躯为之一振——不知道是尿颤还是激动!

新规出现了“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何为具有“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辨别就像何为新闻信息一样迷之乱局。根据我以往经验,即使不是平台类APP,例如单纯的品牌类电商平台,如果在APP中使用直播工具,观众可发送的信息或留言等,在监管眼里可能都具有舆论属性,可能需要提供安全评估报告,但目前尚不存在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APP 的具体详细类别,实践中,也有诸多应用分发市场要求APP开发者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值得注意,只不过不同的平台操作时“都不一样”。

应用程序平台在内容审核后,除了违法信息过滤外,也还须考虑到商业竞争关系。在新规条件下,在内容领域,新规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进行审核。这里使用的是“审核”用词,实际上介乎于实质审核的责任要求,面对海量应用,甚至可能存在平台外进行应用程序抓包上架等极端情况下,要多出点汗了。

这里最大的难度仍然是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审核,分发市场需要建立自己的标准和规则,而往往这些标准和规则和其它应用市场并不一样,可能导致竞争力的下降。这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关键是很多应用会以平台过审为由,主张自己的免责(特别是涉及到应用损害平台权益的情况下),规则制定的张驰有度,也是一门学问了。

二、网信息办公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认为:

此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将近几年新施行的多部重要法律纳入制定依据,体现出互联网行政监管一体化、综合化的特征,能够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以独立安装包形式搭建终端的应用程序外,现今互联网也出现了小程序、快应用等内嵌式应用服务,修改后的表述能够有效覆盖各类新形态应用,避免了监管盲区。

夏海龙表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与应用开发者之间属合同关系,双方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对平台的权利、开发者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自行约定。平台对违规应用进行处置的权利既来自于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也来自于应用发布协议。

点击链接阅读完整报道APP新规拟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介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日期)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服务。这项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移动应用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对不完善,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隐患和问题。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这项管理规定,旨在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信息服务提供一种有力的监管和保障。

规定的重要内容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义务和责任: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安全保障、信息内容审核、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
  2. 信息内容审核: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应当对信息内容进行预审、审核和监测,并制定了相关的审核标准和流程。
  3. 用户隐私保护: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包括明确收集使用目的、获取用户同意、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等。
  4. 用户权益保护: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权益的责任,包括公平竞争、不得限制用户选择权等。
  5. 违规处理:规定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

规定的意义和影响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健康发展和保护用户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项规定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提供了明确的义务和责任,促使他们更加重视用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内容审核,保证用户的安全和权益。

其次,规定了对违规应用程序的处理措施,有力地遏制了恶意应用程序的滥用和泛滥,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也推动了互联网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如何遵守管理规定

作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遵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首先,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内容审核的标准和流程,并建立健全用户隐私保护制度。

其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管理规定的更新和解读,以确保自身在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

同样重要的是,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合规意识,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结语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规范,保护了用户的权益,推动了互联网法制建设和发展。

作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遵守这项管理规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在规范和合规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并获得用户的信任和支持。

四、网信办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信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疫情对线下活动的影响,手机App已经和我们大多数人的生活分不开了。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新规),新规定共27条,内容涵盖了应用程序对发布内容的管理、用户身份认证、对未成年人用户的管理等规定。

这份新规会对一众网民有什么影响?当中又有什么值得我们注意?这期,Clearway Law就和你看看这份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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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将于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而旧版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同时废止。

网信办表示,旧版规定自施行以来,对维护网络信息内容、保护公民等方面有作用;可随着移动应用程序的发展,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需要新规更进一步完善对应用程序的监管。

App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

首先,新规对App提供者的内容管理做出了规定。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分发平台,应履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且需配合国家相关的管理制度。

而对于内容的发布,新规明确列明“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目前应用程序尤其是社交类、新闻资讯、论坛、网络直播类应用程序上发布的内容真假难辨,容易误导观众,部分内容更可能涉及违法。以目前的处理手法来看,一般是平台账号的发布不当内容后,平台再删除内容或者封锁账号。

而应用程序提供者需要对内容呈现结果负责,意味着对内容的呈现有更直接的责任,而且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完善账号管理、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措施,以减少发布不当内容的机会。

App需应弘扬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新规还写明,应用程序提供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这也对网络内容的发布,有了进一步的规管。

用户注册需真实身份认证

新规对平台用户的身份信息收集和管理上,也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按目前的情况而言,网络平台主要采用“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说,平台用户在后台注册登记时候,需要提供实名身份信息,而在前台时可以使用昵称。

而新规第六条规定,应用程序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新规一来增加了用户信息登记的准确性,二来也减少了身份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是对国家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配合。 同时,也进一步清理了“水军”账号。在各大“种草”平台,仍有部分“水军”账号存在,他们会大量发表有利于某产品的言论,意图影响普通网民对该产品的影响。而实名认证制度的加强,有利于减少水军账号的存在。

可是,个人信息的采集是否会增加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或涉嫌过度采集呢?新规也列明,应用程序提供者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App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在新规出台之前,国家也多次明确了网络平台应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例如在2022年3月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便指出网络产品中若有可能引发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该内容的平台应该在信息展示前给予提示。

而新规则明确了“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除了需要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落实对未成年用户身份注册的要求,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进一步监管刷量控评行为

相较于旧版的规定,新规还增加了对虚假宣传、刷榜控评行为的规定。新规第九条明确规定,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在社交、短视频等各类“种草”平台,仍存在流量造假,雇佣网红、水军进行刷榜,对商品刷分控评等行为,这对普通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导性。而新规出台,则进一步完善了对该情况的监管。

App商店对上架App应进行审核

还值得留意的是,新规同时对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有所规定。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该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其业务类型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或应用程序的名称等信息和注册主体的真实身份不符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分发平台若发现应用程序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或有对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等不当情况,也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而按新规规定,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上线运营30天内,向所在地的网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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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此次《规定》共计29条。其中在许可方面,《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七、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八、互联网保险服务费管理规定?

互联网保险服务费以保费多少来收取一定费用,一般是保费的10%-20%左右,根据保险险种而定,或者保费多少而定

九、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

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颁布时间?

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知识扩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的办法。[1]

2021年1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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