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科技

316科技

互联网保险性质?

admin 57

一、互联网保险性质?

互联网保险的意思就是指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保费缴纳、保险公司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单变更、续交保费、理赔等保险流程的网络化。互联网保险属于一种新兴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商技术作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行为。

和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互联网保险能让客户更加自主的选择保险产品,客户也可以在互联网上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退保率。

二、互联网保险和传统保险各有哪些优劣势,互联网保险会替代传统保险吗?

先说结论,可以替代。

这个问题,我们得明确几个概念:

1、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2、互联网保险的优劣势有哪些?

3、为什么互联网保险可以代替传统保险?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注意几个概念——

首先,互联网保险是一些列保险行为的网络化,不是简简单单所谓的线上展示和购买;

其次,互联网保险是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工具的进步而进步的。

互联网的核心是什么?

基于大数据的定制化和自动化。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大数据的沉淀,每个人都会有一个专属的标签,这个标签涉及他的工作、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性格(是否冲动)、身体健康程度、遗传基因等方方面面。

车险就在试水,将来会根据被保险人的驾车习惯、活动区域、过往理赔等综合评估,实现差异化报价。


互联网保险的优劣势?

优势——

信息透明:客户可以在线比较多家产品,价格、保障权益等;

自主选择:客户根据需求自由搭配(很多保险逐渐模块化);

服务便捷:随时随地在线咨询、理赔;

降低保费:提升保险公司济宁效益,去掉繁琐的中间环节的产品,据有关数据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

劣势——

保险公司线上服务系统建设不充分、智能管理系统技术局限导致的服务不及时、不清晰;

缺少中间专业人士的解读,条款内容看不懂。


为什么有人认为互联网保险无法取代传统保险?

保险是有专业门槛的,用户无法自主看懂和选择?

先吐槽下,现在很多代理人显然还不如互联网更专业;

这个问题分两个维度:

第一,现在保险公司在搭建保险展示网页时,一直在致力于简化、通俗化保险权益,为的就是让更多人可以轻松看懂保险产品;

第二,保监会政策引导,保监会三番五次出台政策,规范保险产品的描述信息,比如广受诟病的“健康告知”,为的就是让保险公司“说人话”;


总结一下:

我想表达的是,互联网保险不是简单的一个投保页面,互联网代表的是“融汇”、“无解”,随着相关行业壁垒的打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大数据的进一步积累和应用,互联网保险的可适性、定制性会大大进步,其专业、客观、智能化至少要超过现阶段存在的80%的保险营销员。

另外,互联网保险取代传统保险,并不意味着传统保险经纪人的消亡,互联网本身是一种工具和系统,需要适合的、专业的人去驾驭。

毕竟就像汽车一样,哪怕汽车智能化再高,目前也需要司机去驾驶。

当然,理想状态的互联网保险,如我前面所说,可以把每个人线下的一切都打通、汇总,进而反馈到互联网系统中形成一个独特的标签,那时候确实是完全不需要线下营销员了,毕竟自动驾驶汽车早晚也会出现的,这个是人类的一大步了。

三、互联网保险等于互联网+保险吗?理由是什么?

不是 互联网保险表面上看是互联网+保险 ,其实互联网保险只是他们的一部分

四、互联网保险属于互联网金融么?

互联网保险属于互联网金融,不过只能说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互联网保险是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保险公司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则可以在线上选择投保符合自己保障需求和经济预算的保险,并在线上缴纳保费、申请理赔等。

五、互联网保险相比传统保险有什么优势?

互联网保险相比传统保险还是有很大的优势的,一方面互联网保险比较方便快捷,投保人可以自己在线上找到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及进行投保;另一方面在线上进行可以对比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货比三家,选择自己最需要的保险产品进行投保。比如说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性价比高,产品有保障,而且后期赔付力度也很大,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六、互联网保险的客体?

、互联网保险合规性问题现状分析

(一)主客体界定与社会普遍认知撕裂

1、互联网保险主客体界定

现行法律规章对互联网保险的界定无非从经营主体,业务客体两个层次。从经营主体方面,虽无明文的法律规章直接定义,但从屮国银保监会的牌照审批与发放上来看,已将互联网保险牌照与传统保险机构脾照加以区分,并以经营业务范围限制加以约束,规定必须是“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2月初,有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安心保险、易安保险4家专营互联网保险的持牌公司(京东申请牌照中)。

2、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社会普遍认知

我国保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的社会普遍认知存在三个倾向:

一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网络渠道销售的保险。受到保险消费者感知体验的影响,保险消费者因为直接接触PC或移动端销售渠道,很容易把网络渠道保险等同于互联网保险。

二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场景险。互联网高频、碎片、长尾、小额、海量、易于下沉市场的特点,使得各类互联网流量巨头争相采取兼业代理的手段,在自己PC或移动端的爆款电子商务平台上,于特定消费情景之中,植入对应的附属场景险如航空网站的航班延迟保险、外卖平台的准时收货保险、网购平台的退货保证保险等,力图将巨大的平台流量变现转化。

三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奇葩险”。扶老人险、雰霾险、世界杯贏球险、赏月险等“奇葩保险”被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与不规范平台拿来当作噱头与融资手段,层出不穷,极大地败坏了行业风气与互联网保险声誉。

3、两者在认识上存在撕裂

互联网保险的官方定义与社会普遍认知存在撕裂。究其原因,在于对互联网保险的官方定义大都立足于监管视角,从经营主体、业务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而作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其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都源于其真实的日常感知,源于直接接触到、购买到的具体互联网保险产品。所以基本也是从产品类型出发,视角不同,认识上存在撕裂几乎也就是必然。

(二)统一监管与碎片化运营方式相互排斥

2018年,随着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屮国银保监会,我国的金融业监管迈向统一监管的新时代,统一监管要求集屮化、单一化。而互联网保险因受其本身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必然还是以碎片化运营方式为主导,在类型上呈现多元化,这在逻辑上是相互排斥的。

(三)合同生效要式与契约必要流程难以完备

保险合同既是特

七、互联网保险营销原则?

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其中,《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此外,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八、互联网保险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第五条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九、互联网保险的法规?

不同于此前的直播招募保险代理、直播科普保险干货,近日水滴保险商城创始人沈鹏、平安集团首席保险业务官陆敏、华夏保险总精算师李建伟变身主播“直播带货”,更是赋予直播以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新身份。

不同于“口红一哥”、“淘宝一姐”直播推荐的口红、食品、个护等快消品,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产品,其价值在于保单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且该承诺是否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其开发、设计、备案、销售都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对于直播卖保险这一新兴模式,首先需要厘清其合法合规问题,而后才是商业效率最大化的问题。

1、直播卖保险合规吗?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因此直播卖保险也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销售资质、销售范围、销售人员、销售文本等都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从直播后台看,电商直播平台、社交直播平台、泛娱乐直播平台等都不具备销售资质——保险机构仅可将直播平台作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渠道,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提供流量入口,万万不能越界。

从直播前台看,主播需具备展业资格、“持证上岗”,并在直播过程中确保产品介绍合规准确——保险机构需承担起直播营销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且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其他互联网渠道保险营销有关规定。

针对直播带货中可能出现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问题,河北银保监会也于6月1日印发《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开展全面排查。这也启示保险行业尽早做好自律工作。

2、直播卖保险有效吗?

直播卖保险将保险产品交易与互动直播形式进行融合,是通过直播带来流量从而实现保险销售的全新模式。其所具备的海量用户、线上场景、沉浸体验都赋予保险营销以高效。

首先,庞大的用户体量是直播营销变现的前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其中在2019年兴起并实现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已达2.65亿。

其次,新型的消费场景是直播营销变现的依托。直播依靠以险企高管为主力的“明星型”主播、以精算师为代表的“专家型”主播、以自媒体大V为大流的“实力型”主播,通过重构“人、货、场”关系,一方面为保险产品销售创造线上化场景,另一方面也为融入线上化场景的碎片化保险定制提供契机。

最后,沉浸的消费体验是直播营销变现的支柱。研究表明,沉浸式体验会显著影响网络购物者的购物体验。移动直播给观众带来了临场感和虚拟体验,实时互动给观众带来了自主感和交互体验,这都提升了消费体验与用户粘性,推动直播营销快速发展。

3、直播卖保险怎么做?

保险机构在踊跃尝试直播卖保险时,还需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方能高效开展工作。

直播是工具,电商是基础。直播是电商迭代创新的方式之一,直播卖保险归根结底也是保险电商化的路径之一。电商渠道在新冠疫情期间展现了顽强的生命力,也将成为疫情结束后保险业经营的有力抓手。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保险行业更应加快电商化进程,积极采用直播等创新工具。

直播是形式,产品是内核。虽然销售的形式变成了直播,但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却不会轻易改变。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直播保险产品管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需一如既往地对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严格管理,为直播售出的保险产品提供不次于其他销售渠道的客户服务。

直播为卖货,带货方长远。卖货致力于短期出售保险产品,带货则旨在发挥主播对于保险产品的长期带动作用。因此保险机构应不仅仅在单场直播中“以保费论英雄”,还应持续优化场景聚焦、商品展示、咨询答复、主播导购、销售实现全流程,充分发挥直播中的情感、价值和品质效用,打造“引流→激活→留存→变现→裂变”的营销闭环。

直播正加速成为新的商业基础设施,也将迎来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另外值得期待的是,近期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要求由该会下属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随着技术赋能以及监管加码,直播或将为保险行业开启崭新而宽广的天地。

十、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萌芽于上世纪末。2013年互联网保险进入爆发期后,近六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一波三折,至2018年迎来了蓬勃发展时期。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里,互联网财险保费收入838.62亿元,同期增速高出财产保险市场同期增长近10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互联网财险保费在互联网保险保费中的占比却从2012年的91.15%逐步下降至2016年的17.17%,经历两年回暖后最终在2019年稳定至31.1%。这与互联网人身险的飞速发展有关,更与互联网财产险的稳步调整有关。

1

互联网财险市场分析:

市场竞争愈加充分,第三方平台崛起

从经营主体看,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开展互联网业务的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2019年,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70余家保险公司中CR8(指8个最大企业占有市场的份额)为76.56%,相较2018年增长了1.23%;但CR3为45.58%,较2018年下降4.27个百分点。另外,在众安保险、安心财险、泰康在线、易安财险四家互联网险企中,保费收入的同期增长率也持续放缓,整体而言市场集中度稳中有降,市场竞争趋于充分。从渠道结构看,互联网财产保险渠道结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自营平台(保险公司PC官网、保险公司自营移动端)、第三方(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19年度,互联网财产保险渠道延续了2018年以来的市场化趋势:第三方业务占比不断上升,保险公司自营平台业务占比不断下滑。第三方网络平台更是发展成为首屈一指(占45.78%)的互联网财险销售渠道,并为互联网非车险贡献了63.32%的业务。这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重新定位、分类监管的原因所在。

不难发现,财产保险在愈发依赖互联网渠道同时,也在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对市场进行改造,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

2

互联网财险产品分析:

车险业务萎缩,非车财险增长迅猛

从产品结构看,2019年互联网财产保险迎来重大转折点:互联网非车险的保费规模超过互联网车险——互联网非车险业务占比于年初突破50%后持续走高,至年底已高达67.26%,相较2015年的6.8百分比增长近9倍。这直接源于商车改革引起的互联网车险业务回流传统渠道:五年间互联网车险的年度保费初步经历了上升发展、下滑萎缩、调整回暖三个阶段,后又在2019年继续下滑。其间互联网车险的业务渗透率(互联网车险业务保费收入与全渠道车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比值)也持续走低,明显进入转折期。与此相对应,互联网非车险的战略地位一路凸显:五年间互联网非车险业务年复合增长率高达90.80%,明显进入增长期。其中的创新表现尤为亮眼:基于长尾效应,互联网非车险开发了丰富的产品线,如各商家于双十一期间推出的覆盖产品质量、物流保障及售后服务的消费保险;基于用户思维,互联网非车险整合了碎片化需求,如嵌入线上旅游消费场景的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值得注意的是,与2019年财产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健康险>责任保险”的非车险保费收入格局相似,2019年互联网非车险各险种中意外健康险保费收入最高(267.39亿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增速最快(148.24%),并攀升为第三方网络平台中业务量最大(占28.91%)的险种。

3

互联网深刻改变保险行业

正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所述,保险科技的应用价值已经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互联网财险已走过线下向线上渠道转换的过程,开始步入“互联网+财险”深度融合的阶段。从产品看,基于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生命科技和数字经济七大前沿技术,互联网财险正呈现出场景化、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从服务看,互联网财险已着手运用科技助力核保、定损、理赔各环节的提效降本,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碎片化、高水平的服务,全面提高用户体验。另一方面,随着保险科技的优势凸显,保险行业也开始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经营公司。除了全时段服务全国客户、标准化提供保险业务、差异化打造竞争优势外,以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为首的经营主体还积极运用保险科技弥合信息不对称、延展业务边界、扩大规模效益。2020开年的疫情也启示互联网财险业:保险科技的价值不仅在于渠道转型、服务升级、产品创新,还在于公司运营优化、管理模式转变。当然,保险行业也应主动突破产业壁垒:当前,互联网财险多为保费低、保额小、保期短的标准化产品,而险企业务中占据核心地位的高保费长期限产品,仍多依赖代理人、经纪人和中介等传统销售渠道。另外,如何逐步推动保险业向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实现全景升级,也是保险行业需要探索的命题。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保险行业已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人海战术”将逐步让位于“科技赋能”。尤其在保险科技飞速发展、持续落地的今天,唯有尽早布局,在产品设计、精准营销、用户体验、客户服务、合规遵循等领域不断升级,方能在时代洪流中勇立潮头。

上一个下一篇: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意义?

下一个上一篇:返回栏目